近年来,专利数量多但质量不优的现象时而发生。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严打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而就在前不久,上海、甘肃等地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惩戒措施以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这也反映出未来国家对于专利质量有着更高要求的趋势。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部分企业由于对政策不是很了解,其部分行为导致了正常的专利申请被认定为是非正常专利申请。那么如果想要避免发生此类情况,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我们还是要了解到底哪些行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
根据国知局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以下九类行为是明确规定的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对照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正常申请被认为是非正常申请的所给出的原因大多是第5条和第7条,此外,还有部分企业是因为涉及第3条所规定的相关情况。
针对于涉及第3条规定的,除了保证自身诚信守法不进行伪造外,还要注意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申请。比如同一老板旗下有多家不同经营范围的企业,将涉及A领域的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公司提交,也会被判定所提交专利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
此外,如果企业研发实力雄厚,布局体系相对完善,那么在申请的时候还需要注意避免出现同一个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及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案件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的情况。简单概括就是,企业在递交申请专利时,有一定关联的研发成果要找几位不同的代理人进行撰写,同时如果是以团队牵头完成的研究项目,多项申请也不要把发明人全部写为该项目领导。进行适当的分散可以避免出现“乌龙”非正常申请情况。
而对于因为涉及第5条规定而被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企业,可以在意见陈述阶段,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来进行补救;涉及第7条规定的企业则可以从成果的经济价值入手,说明其成果需要通过申请专利来进行保护,以证明自身的申请行为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申请专利,我们一定要秉承诚实守信原则,不盲目追求专利数量进行正常性申请,但是有时候做到了这些,却还是会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这是因为还有一些细节没有注意到,也容易踩坑。下面一起看下有哪些注意事项吧!
申请递交阶段:
(1)避免以同一发明人递交过多新申请。有部分企业发明人均为企业实际管理者或研发部门管理者,而不是实际发明人,从而造成同一发明人递交明显过多的新申请文件。
(2)避免递交明显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的新申请。部分企业法人同时经营多个涉及不同领域的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将涉及A领域的A公司的研发成果以涉及B领域的B公司的名义递交,这样有可能会变成不符合申请人经营范围的新申请。
(3)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避免由同一代理人进行撰写。同一发明人的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意见陈述阶段:
(1)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2)针对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具体论述每一专利申请在相应领域的经济价值,强调专利布局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3)针对相似方案,可以通过比对相关申请之间的技术方案、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实施方式、实例中的数据,结合申请的内容,论述相关技术领域的改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