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的效力
目录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一、法的效力的意义 二、法的效力的概念 三、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
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
一、法的效力的意义
1. 抽象层面 : 即法的效力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 ”这个法概念问题
“法是什么”的问题往往可以转换为“哪种规范 具有法的效力”的问题 2.具体层面 ,即由于任何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想发挥作用 ,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效力
“法作用于社会的现实力量,始于其效力的发生而终于其效力的废止。”
二、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 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广义 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 的效力
无论是规范性 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 法律文件(如法院判书),均具有法的效力; 狭义 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效力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 ,因此过去的法律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 效力范围:任何法律都不具有永久、延续不断的约束力,有开始时间 和结束时间 法的空间 效力范围:法律产生影响的地域因素 法的对人 效力范围:法律主体 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第二节法的时间 效力
一、法的生效 时间
(一)法律自公布之日 起生效
原因(双方制约):
(1)“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为理由对抗法律。” ( 2)国家同样不得实施未公布的法律 (二)其他 类型的生效时间
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但生效 日期是1997年10月l日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如1982年2月公布现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50条规定:“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为施行日期。”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主要为交通不便的情况 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在首都,自公布的次日生效;外地则按距发布地的距离计算,每百公里增加1天
二、法的失效 时间
(一)明示 的废止
(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止; (2) 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 (二)默示 的废止
(1)新的法律公布后,依据“(同类法律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效力; (2)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而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 (3) 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
三、法律溯及力
(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与原则
法律溯及力的原则 有三:
(1)从新原则 :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或者说,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2)从旧原则 :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或者说法律一律不具有溯及力。 ( 3)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或者说,原则上否认法律的溯及力,但是,在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的时候,肯定法律的溯及力。简言之,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 (二)通行标准
法不溯及既往 的原则已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例如,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采用“从旧兼从轻 ”的原则。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 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如刑法 (2)可以溯及既往之一 :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 (3)可以溯及既往之二 :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
第三节法的空间 效力
一、法的域内效力
基于国家主权 而产生
包括这个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 以及其他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馆 、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方的本国船舶 及飞机 内)) 我国是一国两制 的国家,同时实行二级立法体制
第一,在全国范围 内生效
有些法律虽然只在特定范围内适用,但因属普遍性规定 ,所以亦为全国性法律 例如,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属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第二,在局部地区 生效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或自治条例 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 ,其法律分为
基本 法港澳原有法律(原有 ) 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后来制定 )
二、法的域外 效力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还往往规定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 和行为
例如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还可处罚,但是减轻 ) 此外,我国刑法 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出发,规定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不管行为或者结果,都可以管 ) 例如,我国公民和法人在域外所发生的民事 关系,依照我国法律和我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本国法律的,也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该管也可以管 )
第四节 法的对人 效力
一、对人效力的原则
“属人主义 ”原则,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 “属地主义 ”原则,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本国法; “保护主义 ”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据,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 “折中主义 ”原则,现代各国的法律多采用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的“折中主义”原则
二、我国 法律的对人效力
对中国公民 的效力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 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 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依照情况而定 对外国公民 的效力
中国境内 :除法律另外有规定外,一般适用 中国法律,其它情况包括比如享有外交特权 和豁免权 的外国人 ,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国境外侵犯中国公民 :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 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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