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 IFRS 17 ] 针对保险新准则 IFRS 17 进行一些列文章更新。如若文中如有所疑问或者不同见解,欢迎留言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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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已经更新文章列表:
- [ IFRS 17 ] 什么是 IFRS 17?
- [ IFRS 17 ] 新准则下如何确认保险合同
文章目录
- IFRS 17 下什么是一个保险合同
- IFRS 17 下什么是一个合同
- 忽略没有商业实质的条款
- 法定要求不是合同
- 保险合同可能因关联合同而产生
- 发行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如果有)?
- 什么是保险风险,何时会被视为“重大”风险?
- 保险风险大吗?
- 部分大单保险可能无法通过重大保险风险评估
- 参考文献:
IFRS 17 下什么是一个保险合同
新准则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企业应当评估各单项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据此判断该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
A contract under which one party (the issuer) accepts significant insurance risk from another party (the policyholder) by agreeing to compensate the policyholder if a specified uncertain future event (the insured event) adversely affects the policyholder.
IFRS 17明确指出,除了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况外,该标准将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因此,如果一项安排具有保险合同的所有定义特征,除非该安排的具体范围超出标准范围(如下所述),则要求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进行核算。
IFRS 17 下什么是一个合同
保险合同结合了金融工具和服务合同的特点。此外,许多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具有很大的可变性。为提供有关这些特征的有用信息,IFRS 17 明确了合同(BC69 ~ BC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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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两方或多方之间建立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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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实体的商业惯例所暗示的。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做法和流程可能因司法管辖区、行业和实体而异。此外,它们在一个实体内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它们可能取决于客户类别或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实体应考虑这些做法和确定是否以及何时与客户达成协议的过程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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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包含明确或暗示的条款(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包括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条款。合同条款(权利和义务)的可执行性是一个法律问题。
忽略没有商业实质的条款
IFRS 17 还阐明,在评估一项安排是否为合同时,主体应忽略任何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条款,这些条款是对合同的经济性没有明显影响的合同条款。
法定要求不是合同
尽管 IFRS 17 中没有具体说明(但在处理合同的其他准则中有说明,例如 IAS 32金融工具:列报),但由于政府对实体施加的法定要求而产生的安排在本质上不属于合同。非合同安排的例子包括所得税和政府征税。因此,根据 IFRS 17 的定义,一项法定安排要求一方通过同意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件对另一方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另一方进行赔偿,从而接受另一方的重大保险风险,这不是保险合同,因为它是非合同安排。
保险合同可能因关联合同而产生
IFRS 17 还预计主体可能需要考虑,由于与相同或相关的交易对手订立了两份或更多合同,主体是否签发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不限于当事人之间的个别法律安排。然而,采用这种方法也可能导致主体得出结论,例如,在一份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否定与该主体同时订立的另一份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时,该主体并未签发保险合同。同一个交易对手。
发行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如果有)?
虽然保险合同的定义不要求签发人和保单持有人是非关联方,但 IFRS 17 确实澄清了:
- 自我保险——即保留本可以由保险承保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因为没有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并且
- 集团实体之间的保险合同在合并层面上属于自我保险安排。因此,此类安排可能会在集团实体的单独或单独财务报表中作为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不会在合并层面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是保险风险,何时会被视为“重大”风险?
IFRS 17 对“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定义如下:
Insurance risk - Risk, other than financial risk, transferred from the holder of a contract to the issuer.
Financial risk is defined in Appendix A of the standard as:
Financial risk - The risk of a possible future change in one or more of a specified interest rate, financial instrument price, commodity price, currency exchange rate, index of prices or rates, credit rating or credit index or other variable, provided in the case of a non-financial variable that the variable is not specific to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保险风险:除金融风险外,从合同持有人转移到发行人的风险。
金融风险:一种或多种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货币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评级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前提是情况提供非金融变量的变量不特定于合同的一方。
IFRS 17 中财务风险的定义与 IFRS 4 中相同(BC39 )
将保险风险与金融风险区分开来的主要原因是,根据 IFRS 9金融工具,引起金融风险的安排通常作为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安排(例如某些人寿保险产品)会同时产生金融风险和保险风险。在保险风险成分重大的情况下(下文将进一步讨论),该安排将被视为保险合同。
对于非保险公司,在评估特定安排是否会引起保险风险时要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实体是否需要就交易对手特定的一个或多个非金融变量的变化向交易对手进行补偿。最好通过示例来证明这一点:
- 示例 1:
如果非保险人同意赔偿交易对方因车辆被火烧毁而导致属于交易对方的车辆的剩余公允价值损失,则非保险人将面临保险风险。
- 示例 2:
与示例 1 不同,如果非保险公司同意就同一车辆剩余公允价值的任何损失向同一交易对手进行赔偿,但不包括因特定车辆物理状况变化(由于,例如火灾),非保险公司面临财务风险。
尽管在上述两个例子中,非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就车辆剩余公允价值的变化向交易对手进行补偿的风险,但触发支付补偿的事件(以及可能支付的补偿金额)将有所不同。在第一个例子中,事件是一场损坏或毁坏特定车辆的火灾,而在第二个例子中,事件是同一类别中所有车辆的平均或中值剩余公允价值的变化,忽略了变化的影响任何特定车辆的物理状况。
这些例子还证明了保险风险的另一个必要特征——它必须是交易对手在与非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之前已经暴露的风险。例如,如果一项安排允许交易对手在交易对手破产的情况下避免就一项安排向非保险人支付费用,则该特征(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被视为保险合同,因为它不是交易对手在订立安排之前已经暴露的风险。
合同通过提供服务来补偿客户,而不是通过赚取现金支付给客户的款项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主要来源于客户的使用服务,而不是服务成本的不确定性
保险风险大吗?
建立合同安排后,非保险人将面临保险风险,非保险人的下一步是评估保险风险的重要性。
IFRS 17 clarifies, among other things, that insurance risk is significant if, and only if, the insured event could cause the non-insurer to pay additional amounts (including any assessment and claims handling costs) that are significant in any single scenario (assessed by reference to the contract itself), excluding (as alluded to above) scenarios that have no commercial substance.
IFRS 17 阐明,除其他事项外,当且仅当保险事故可能导致非保险人支付在任何单一情景(评估的通过参考合同本身),不包括(如上所述)没有商业实质的情况。
因此,如果保险事件可能要求非保险人在任何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支付额外金额,则保险风险可能被视为重大,尽管:
- 保险事件极不可能发生
- 或有现金流量的预期(概率加权)现值占合同剩余现金流量预期现值的一小部分
- 非保险公司将几乎所有重大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和/或
- 非保险人期望保险合同所属的合同组合不会发生整体损失。
部分大单保险可能无法通过重大保险风险评估
IFRS 17 下部分大单保险可能无法通过重大风险评估,主要原因是:
- 重大风险评估的标准是更严格的,IFRS 17 规定的重大风险评估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和投资策略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而这些大单保险的投保人可能缺乏足够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来支持这一要求。
- IFRS 17 规定,在重大风险评估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考虑到不能预计的风险,包括来自投保人的非经营性风险和外部风险,如政府政策变化、经济环境变化等。对大单保险而言,主要的风险不是由投保人的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外部事件引起的,如天灾、火灾等。这些风险不能够被充分考虑到,因此大部分大单保险可能无法通过重大风险评估。
- 保险公司可能在重大风险评估中没有考虑到大单保险中的特殊因素,比如投保人的投资组合或者长期经营策略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保险公司可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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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ctuaries.org.uk/system/files/field/document/Other%20Financial%20Risks%20%28Final%29.pdf#:~:text=Financial%20Risks%E2%80%9D%20under%20IFRS%2017,prices%20or%20rates%2C%20credit%20ra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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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2.deloitte.com/content/dam/Deloitte/za/Documents/financial-services/za_IFRS17_Insurance_Contracts_Technical_summaryNv.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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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s for Conclus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