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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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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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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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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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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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 多边)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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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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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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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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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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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和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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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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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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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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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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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内容
-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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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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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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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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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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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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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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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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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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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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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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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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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
-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特征:
-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 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法律的,因此,不能看做是法律关系,但又可能与法律的适用相关联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的一类法律事实。
-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 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一)权利与义务概念的重要性 权利和义务关系
-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指在不平等或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 地位不对等:例如家长与子女、行政中的上下级
- 权利与义务的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
- 横向法律关系: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 多边)**法律关系
- 单边法律关系:
- 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 例如: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 作为逻辑分析单位,现实中很少有实际法律关系
-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
-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建立不依赖于其它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
- 中国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 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参照条约
(2)机构和组织(法人)
- A. 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 B. 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C.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 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
- 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 权利能力
- 公民的权利能力
-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 行为能力
- 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 其标准有二
- 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 幼儿、精神病患者
- 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公民的行为能力分类
- (1)完全行为能力人
- 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刑法: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
- (3)无行为能力人
- 民法: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
- 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 (1)完全行为能力人
- 公民的行为能力分类
- 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 法人的行为能力区别
- 1.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第三节 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 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 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 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
- 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 条件:
-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 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 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
- 特殊的不能进入私人流通的物
- (I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 (2)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 ( 3)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
- 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 注意:
-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
-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 如卖淫,自杀,自残
-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 如形式监护权的时候,不得虐待子女的人身
-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
- 第一,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属于人身
- 第二,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属于“物”
- 第三,当人身之部分植入他人身体时,属于他人的人身
3.精神产品
- “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 4.行为结果
- 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 物化结果: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 非物化结果: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
- 例如,美容整容
- 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第五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 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
1.
2. 法律事实 -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 客观存在,外在现象
- 具有法律关联性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
- 具有法律关联性,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
- 社会事件
- 社会革命、战争
- 自然事件
-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
2. 法律行为
- 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 复杂现象
- 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如工伤死亡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 如登记结婚
- 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