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
8月23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在贷款用途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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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贷款用途概述
贷款用途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资金使用的具体方面和范围。“三法一指引”规定,借贷双方应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跟合规性相关、跟真实性相关、跟还款来源及风险相关。
当前银行信贷资金是全社会最便宜的资金来源之一,不少企业从银行借款后,改变了贷款资金的约定用途,将贷款用于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特别是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股票投资、商品投资、放高利贷及类金融化操作等高风险领域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旦投资失败,风险会很快传导给银行。用途欺诈是贷款反复发生风险的重要根源。
02
贷款用途要求
一、贷款用途必须合规
贷款用途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 常见的不合规的贷款用途包括:(1)为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贸易 提供贸易融资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或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测算值发放流动资金贷 款,且无合乎监管规定的解释;(3)对环评、用地、安评、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手续不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贷款,对“四证”不全的房地 产项目发放开发贷款;(4)对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提供贷款;(5)对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企业提供贷款;(6)银行贷款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 性投资(并购贷款除外);(7)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贷款后用于放高利 贷或进行类金融化操作;(8)银行贷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 域,如毒品的生产交易等。
二、贷款用途必须明确
银行不允许发放无明确用途或用途不清的贷 款,银监会“三法一指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 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用途明确包括 以下三层含义:
一是贷款用途应由借贷双方事先约定,并在借款合同中 予以书面明确;
二是借款人只能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能挪作他用;
三是贷款用途易于监测和检查。银行等金融机构有责任告知并监督客户 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如果银行在后期检查中发现客户借款的实际用途 与约定用途不符,有权停止对该客户发放剩余贷款,并要求提前偿还全 部贷款本息。
为了保证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三法一指引”要求 尽可能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手。当 前银行的一些非传统信贷业务,如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与投资业务、非标 理财投资业务等用途不明确的问题比较突出,集团母公司发债通常选择 笼统地将融资用途写为补充子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存量贷款和用于项目 建设,并未明确具体用款主体和用款额度。
由于融资用途很笼统,使得业务审查时很难判断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更难以将用途对应到具体 的还款来源,也就难以判断用款企业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三、贷款用途必须真实
我国金融监管特别强调贷款要用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贷款是真实交易的派生需求,须有真实交易背景。
信贷调查和审查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交易背景是否真实。在当前 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更要加强对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严防企业利用 虚假合同、虚假发票、虚假订单、虚假交易单据、虚假交易账户等手段 虚构交易,防范金融欺诈风险。
2)贷款用途是否合理。用途不合理 的背后通常是交易不真实。要特别关注客户提供的合同为突发性大额交 易合同,或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交易数量明显大于企业实际 生产经营需要,或供应商为新增的重要交易对手,或客户提供的经营及 交易数据明显不符合常理等情形。
3)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有些集团 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关联关系盘根错节,且部分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企业 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银行要重点核实关联定价 是否公允、货物是否交付买方、资金是否回笼卖方,即是否动账、动 钱、动货。
4)贷款实际用途与表面用途是否一致。即仅从表面上 看,贷款用途是明确的、合规的,但企业贷款的实际用途可能与表面用途不一致。
如部分优质企业“制造”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贷款用途表面上没有瑕疵,但实际上,其在获得贷款后可能会将融资用于其他用途, 或转借给财务状况较差的关联企业使用;
又如,固定资产贷款中,部分企业会通过人为做大项目总投资的方式套取银行信用,从而减少自筹资 金;或通过关联企业融资,为本项目筹集资本金;再如,企业申请银行 贷款的用途表面上是用于置换股东贷款,但实际上是股东套现,甚至股东贷款可能都是虚构出来的。
03
贷款检查要点
贷款用途往往还与还款来源相关。贷款的使用实际上是“钱变物”的 过程,一定会形成对应的资产,而资产创造的收入或资产本身的变现就是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因此,客户在使用银行贷款时有没有形成高质量的资产就非常重要。
贷后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有无挪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用途和支付方式,银行应按约定的支付方式发放贷款。
采用银行受托支付的,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支付申请中所列的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单据等证明 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银行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同时还要关注是否存在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或其关联企业账户的情况;
采用自主支付的,银行应监督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挪用资金的行为。
银行还应通过账户监控、 资金汇划、实地调查、关联人访谈等方式加强贷款用途监管。一旦发现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应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信贷实务中,银行贷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一致非常重要,如果有证据显示贷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异,保证人就可主张担保无效。
用途欺诈是当前信贷欺诈最主要的领域之一,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及 真实性检查,也是银行历次内外部监督检查的最主要内容之一。银行加强用途审核,既是监管合规性的要求,更是防范信用风险的要求。贷款用途管理的要旨是“桥归桥,路归路,打酱油的钱不能用于买醋”,同时 贷款用途要有利于企业形成优良的资产,或提升资产创造现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