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示范街区、示范门店、夜间景区、文娱主题活动、体育赛事、夜读空、精品文艺演出、数字促销补助等夜间经济奖励政策申报条件、材料及补贴标准整理如下
芜湖市2023年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申报时间:
针对2023年度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商务局部分)申报,请申报主体于2024年4月29日前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咨询并提出申报。
芜湖市2023年度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芜湖市内开展经营活动,申请补助的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符合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相关要求的市场主体。
二、受理单位和申报时限
按照自愿的原则,2024年4月30日前,由申报主体向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现牵头部门申报。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原则上,2024年5月30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现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完成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和报告工作。
三、申报、审核兑付程序
(一)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中第1、第2、第3、第4、第11条政策
1.提出申报。申报主体按照《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所列奖补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申报材料。
2.审核与兑付。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核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主体名称、项目、对应政策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确认后,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申报材料、申请兑付报告、政策兑现汇总表(见附件2)、政策兑现现场核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复核,并完成资金兑现。
(二)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中第5、第6、第8、第9、第10条政策
1.企业在芜湖市惠企政策超市发起申请并上传申报材料。
2.县市区文旅局完成材料和资金审核。
3.通过芜湖市惠企政策超市平台兑现奖补资金并通知企业。
(三)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中第7条政策
1.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于赛事活动举办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整理后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另需一份电子扫描版)报送至企业注册地辖区文旅体局(注册地和赛事举办地不一致的,由赛事举办地辖区文旅体局受理)。
2.县市区审核。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的辅导培训,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单位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等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异议后,将审核通过的各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附件2)于赛事举办后一个月内报送至市体育局办公室(各项目申报材料和汇总表需加盖体育部门公章)。
3.市级评审。由市体育局办公室、竞技科和群体科共同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报市体育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获得补助的单位及金额。经市体育局官网公示5天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1条:开展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示范门店评选(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获得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示范门店
申报材料:免申既享,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直接拨付至相关企业。
(二)政策第2条:鼓励开展夜间餐饮消费活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各地美食城、美食夜市广场、美食一条街等美食街区,开展美食节、餐饮嘉年华、啤酒节、小龙虾节等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在商务部门备案并经认定且经营活动连续达到 3 天以上(含3天)。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活动在商务部门的备案资料;5.开展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的费用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付款凭证等;6.开展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的现场照片。
(三)政策第3条:鼓励餐饮休闲企业24小时经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每新增一家24小时经营门店且营业一年以上。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新增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联网直报平台上一年度12月份上报数据截图;6.新增门店的门头照片。
(四)政策第4条:鼓励商超、商业综合体延时经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申报条件:
1.商业用户(商超、商业综合体)22:00至次日8:00开展延时经营;
2.低谷时段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4.开展延时经营的相关照片;5.电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政策第5条:夜间景区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有固定场馆(场地)、常态化演出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全年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6:00)演出50场以上的夜间特色街区、旅游景区。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3.年度演出情况包括:汇总表、节目单、演员信息;4.与开展演出合作的团队、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结算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演出活动宣传推广的单页或录制的影像资料等;6.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政策第6条:夜间文娱主题活动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在市域范围内,组织各类商旅文体经营主体、单位开展大型综合夜间文娱主题活动持续时间达到规定的企业。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3.文娱主题活动情况包括:汇总表、节目单、演员信息;4.与开展演出合作的团队、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结算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文娱主题活动宣传推广的单页或录制的影像资料等;6.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政策第7条:举办夜间体育赛事(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举办或承办体育赛事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上一年度在本市举办,且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水平夜间体育赛事。
申报材料:1.《芜湖市举办夜间体育赛事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申报书》。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单位其他经营行政许可的资质证书复印件。3.根据赛事级别提供评分办法中需要提供的材料。 4.赛事批文或授权协议书(证明申报单位为主办或承办单位)。5.举办或承办赛事等级的证明材料。6.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能反映申报项目实际投入和支出)。
注:夜间时段(18:00-次日6:00)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举办品牌体育赛事资质的体育机构,经体育部门打分认定(评分标准见附件),超过60分(含)给予实际总费用30%补助,最高标准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若赛事已获得其他财政补助,且补助金额未达到实际总费用30%,在不超过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按实际总费用30%补齐差额。
(八)政策第8条:鼓励发展夜间旅游(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对上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市域内住宿1晚或2晚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游客数累计达到规定人次的旅行社。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3.年度团队接待情况包括:汇总表、组团确认件、地接计划书、游客信息;4.与开展业务合作的组团社、景区、宾馆签订的合作协议、结算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5.收费景点门票和住宿发票复印件等;6.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政策第9条:扶持精品文艺演出(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
1.营业性夜间演出申报条件:已纳入“欢乐芜湖、周末剧场”品牌,承办该项目的驻芜文化企业、艺术表演团体、演艺传媒经纪机构等。
2.社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夜间公益性演出申报条件:场馆对外开放公益性演出内容需提前10天向所在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书面报批,所在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向市文旅主管部门报备。
3.在城区公园等夜间演出申报条件:企业对外开放公益性演出内容需提前10天向所在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书面报批,所在县市区文旅主管部门向市文旅主管部门报备。
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3.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品牌、新业态演出证明及节目单;4.引进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等各类文旅演艺项目证明及节目单;5.夜间演出营业收入证明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社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夜间公益性演出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对外免费公演,提供演出节目单、宣传公告;3.文旅部门书面批准材料。
3.在城区公园等夜间演出申报材料:1.剧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对外免费公演,提供演出节目单、宣传公告;3.文旅部门书面批准材料。
(十)政策第10条:开设夜读空间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24小时非国有书店、24小时非国有图书馆(未纳入城市书房体系,且提供24小时提供图书借阅服务),阅读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提供夜读服务,每年组织开展夜读推广活动不少于6次。
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报主体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3.提供24小时营业或24小时图书借阅服务证明材料;4.提供夜读服务证明材料;5.馆舍阅读区面积相关材料;6.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相关材料;7.非国有图书馆需提供藏书量不少于1万册的相关材料;8.开展夜读推广活动证明材料。
(十一)政策第11条:鼓励开展数字促销(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申报条件: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同)组织开展商贸文旅类发放消费券数字消费活动。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2.发放平台出具的消费券发放核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