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动画片的制作与发行
一、电视动画片的备案和公示
(一)电视动画片的备案和公示基本要求
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的公示。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三)申请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所需材料
1.国产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原件1份;
2.故事梗概(1500-2000字之间)原件1份。
(四)电视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9个工作日)→决定(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间)→发证(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3.2、本市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初审。
(五)电视动画片公示事项的变更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动画片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和许可
(一)电视动画片的审查和许可基本要求
电视动画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动画片,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二)禁载内容
电视动画片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8.侮辱、诽谤他人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送审国产电视动画片所需材料
1.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原件1份;
2.剧目备案公示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公示内容一致,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可免于提交;如不能核验的,还请提交);
3.分集梗概原件1份(每集不少于300字);
4.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片头片尾等清晰完整的动画片完成片MP4移动存储介质原件2份(可选择线上方式);
5.剧目片头、片尾、歌曲字幕原件1份。
申请材料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公章。
(四)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决定(3个工作日)→制证(2个工作日)→发证(0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7、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
(五)电视动画片内容的变更
已经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动画片,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