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脱节”的顶层设计》续集。当事人再次来到节目现场,为我们讲述近期事件的新发展。他与父母苦心经营的企业是否出现转机?我们一起来听听他的故事。
回忆事件经过,他的企业遭遇灭顶
当事人季博文(化名)经营着一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企业2012年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通过省市区三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选址,获得相关行业的合格证;2013年取得了环评手续;2018年扩建并且增加了焚烧设备,一直合法经营。2022年1月,有关部门突然给企业下达了限期拆除公告,2022年的12月12日,有关部门拆除了企业建筑,包括有合法手续的主厂区以及冷库,无害化处理设备被悉数拉走,冷库中的病死动物也被运走销毁。当事人季先生表示此次拆除导致企业损失了约七八千万,他曾多次努力尝试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但并未取得满意答复。
当事人再次做客节目,他的事情是否有进展?
据当事人季先生回忆,有关部门曾于2017年向法院申请,对厂区的二号用地进行拆除,法院的裁定结果是不准予强制执行。遗憾的是有关部门却无视法院裁定,依然进行了拆除。除了这一点,季先生继续提出了困扰自己的疑问:既然企业已经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畜牧局也下发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局也下发了环评批复等合法手续,为什么相关部门还会认为企业所占用的土地违法?如果违法,那么这些合法的手续是如何通过的呢?这种自相矛盾的作为,季先生表示作为老百姓无法理解。
季先生描述,如今的企业只剩下西侧冷库,目前还有不断运来的病死动物等待处理。谈及原因,他表示目前企业各种手续都还存续,同时由于与其他企业存在合同关系未到期,巨额的违约金让他不得不继续收容运来的病死动物,但是迫在眉睫的是冷库即将“超载”。由于企业是父母辛苦一辈子的成果,母亲接受不了现状已经卧病在床,如今病情加剧,正常交流沟通已经有了障碍。
面对不乐观的现状,他是否能迎来转机?
当事人季先生表示不久前,他又收到了当地执法局的通知,要拆除余下的一块硬化地面。他向有关部门反映表示这块地面在历史时期仅仅是一个废弃坑,并不是耕地,并且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但均未被采纳。
面对企业困境,季先生表示他希望能通过合法途径与相关部门产生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合理解决问题,恢复企业的生产与经营。
专家深度解析事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事到如今,问题的根本出在了哪里?有关部门背离法院裁定是否有法可依?当事人季先生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节目下半场,法律学家温毅斌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对本期的事件进行了分析。
听完当事人阐述的事情经过后,法律学家温毅斌表示:如果当事人描述属实,法院已经下达了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关部门却依旧予以拆除,那么有关部门就构成了违规拆除的事实。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补充道:相关部门对待企业的工作宗旨和原则应该是采取“放管服”的措施,尤其是最后一点“服”指的是“服务”,服务应该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即合理地指导企业,善意地提醒企业,让企业克服自身的不足,这样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谈及本案的问题根本,法律学家温毅斌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从当事人描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显示:当地的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早已对当事人的用地进行了定性,认为当事人季先生的项目用地是设施农用地,并且建议有关部门把结果报告大棚办,当地有关部门就应该执行这份上级机关的指令,依法行政。
遗憾的是:上级机关的指令并未被执行,却以一纸通告的形式,对当事人的农用设施、厂房、道路配套设施一并进行拆除,并且没有给当事人季先生复议权和诉讼权利,剥夺了司法救济权,形成如今局面。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也发表了自己看法:事件的根本问题在于角色的错位。不论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它们都是当地商业发展的建设者,但是本案中的相关部门没有将自身角色定位在建设者和营造者上,而好像是定位在“治人者”上。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往往是有关部门管理职能不健全,进而出现了顶层设计之间的“脱节”现象。
针对有关部门背离法院裁定的做法,法律学家温毅斌进行分析: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当事人季先生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是一个环保企业,且经过了所有的行政审批、获得了合法手续,并在当地运行了很多年。将涉事土地进行拆除,便侵犯了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规定:当个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能够得到保护的时候,行政机关是不能撤销信赖利益的,否则就得补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国家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的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强调:法律产生正确结果的前提是有一个正确程序,执法人员所有的行为都应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本事件中虽然建筑物倒了,但人心里的“建筑物”依然屹立,有关部门推倒的是一个法治的“碑”。
节目最后,法律学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针给迷茫中的季先生提出了建议。
法律学家温毅斌建议: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主要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描述属实,他没有任何过错,建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付全部损失。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建议: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之中,相关部门也在努力发展,逐步的完善法治义务。本案当事人季先生,除了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权益,还可以继续尝试跟相关部门协商沟通,解决问题。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正如专家所建议,我们希望看到季先生可以通过有效渠道沟通,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在国家对营商环境如此重视的大环境下,无害化处理厂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又是环保企业,希望相关部门可以酌情协商。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设施农用地的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要和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