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慢速发展火灾响应性能
3.8.1 探测器的漂移补偿功能不应使探测器对慢速发展火灾的响应性能产生明显影响。
3.8.2 当无法用模拟烟气浓度缓慢增加的方法评估探测器对慢速发展火灾响应性能时,可以通过物理试验和模拟试验对电路和/或软件分析确定。
3.8.3 探测器评估应满足以下要求:
a)对于任意一种大于A/4h(A为探测器不加补偿时的初始响应阈值)的升烟速率R,探测器发出报警的时间应小于(1.6×A/R+100)s;
b)探测器的漂移补偿设定在一定范围内时,在该范围内探测器的响应阈值与该只探测器不加补偿时的初始响应阈值之比不应超过1.6。
注:有关评估方法的进一步说明见附录D。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有关慢速发展火灾的响应性能的评估方法
D.1 探测器的“漂移补偿”
D.1.1 普通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将传感器上的信号与一个固定的响应阈值不断比较来判断是否应该报警。当传感器信号达到响应阈值时,探测器应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报警时的烟气浓度就是该只探测器的响应阈值。因此,普通探测器的响应阈值是固定的,不能随着传感器信号和时间的变化速率而进行漂移补偿。
D.1.2 通常,洁净空气中的传感器信号在探测器的寿命周期中会不断变化。例如探测室中的灰尘或元器件的老化都传影响传感器的信号变化,从而使探测器的灵敏度提高,容易产生误报警。
D.1.3 为了保证探测器灵敏度的稳定,减少上述因素对其的影响,有必要对上述受影响的传感器信号进行补偿。本附录讨论的前提就是该补偿已经实现,并已经部分或全部抵消传感器信号所受的上述影响。
D.1.4 任何“漂移补偿”都会降低探测器对传感器信号缓慢变化的敏感度。若这些变化是真实的,却是缓慢发展的火灾时,探测器的灵敏度应会降低。本标准3.8条规定,就是要求探测器的“漂移补偿”使探测器对缓慢发展的火灾的灵敏度降低的范围不能超出标准的规定。
D.1.5 本标准认为任何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危险的火灾发展的速率,至少要大于每小时A/4,其中A为探测器在没有实现补偿条件下的正常响应阈值。因此本标准未规定小于每小时A/4的传感器信号变化速率,也应是说本标准不要求探测器对低于该变化速率响应。
D.1.6 本标准3.8条未规定补偿的实现方式,只要求探测器对于任意一种大于每小时A/4(A为探测器不加补偿的初始响应阈值)的升烟速率R,探测器发出的报警的时间应大于100s且不应超出1.6×A/R;且探测器的漂移补偿应设定在一定范围内,且在该范围内不应导致探测器的响应阈值与该只探测器不加补偿时的初始响应阈值之比超过1.6。
D.2 线性“漂移补偿”
D.2.1 若探测器的补偿线性的,也应是探测器信号的增加随时间而线性变化,而且对补偿范围不加限定。则要求补偿速率最大不能大于每小时0.094×A的变化速率(见图D.1),且在该补偿速率下,探测器应在6.4h内达到火灾报警状态。
分析:
(A/4 - 0.094*A)t = A, t = 6.4h
最终的探测器的响应阈值(1+0.094)A6.4=1.6A,满足3.8.3 b)
不加补偿的话, (A/4)*t = A, t=4h。
从上面分析,在升烟速率A/4下,阈值要满足增加不大于60%(从A变到1.6A)的条件下,补偿速率只能不大于0.094A/h。任何“漂移补偿”都会降低探测器对传感器信号缓慢变化的敏感度。增加补偿0.094A/h,这样A/4慢速烟则需要1.6A的阈值才能触发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