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 1、配置与变更管理
- 1.1 信息文档
- 1.2 配置管理
- 1.3 变更管理
- 2、标准规范(合同管理,知识产权)
- 2.1 合同管理
- 2.2 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合同法,招投标法,著作权法,政府采购法)
- 2.3 软件工程国家标准
本节知识也可能考少量案例与论文
1、配置与变更管理
1.1 信息文档
配置管理不属于10 大管理,但是从历年考试来看,上午一般会考1-2分,下午案例分析可能考到,属于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可能考查的知识点为:文档管理的等级 、配置项,配置库,配置管理流程活动各角色,配置审计等知识点
信息系统项目文档及其管理
- 软件文档分为三类:开发文档、产品文档、管理文档
- 文档的质量可以分为四级:
文档的规范化管理主要体现在: @文档书写规范、@ 图表编号规则、@文档目录编写标准、@文档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
1.2 配置管理
什么是配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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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管理包括6 个活动: 制订配置管理计划、配置标识、配置控制、配置状态报告、配置审计、发布管理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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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配置项:包括项目计划书、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源代码、可执行代码、测试用例、运行软件所需的各种数据,它们经评审和检查通过后进入配置管理。
注意点:测试报告、会议纪要、工作记录不计入配置项的内容;因为一经形成就不好修改了! -
配置项可以分为基线配置项和非基线配置项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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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项的状态
可分为“草稿”“正式”和“修改“ 三种。配置项刚建立时,其状态为“草稿" 【0.YZ 】。配置项通过评审后,其状态变为“正式” 【X.Y】。此后若更改配置项,则其状态变为“修改" 【X.YZ 】。当配置项修改完毕并重新通过评审时,其状态又变为“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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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项的版本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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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通常对应千开发过程中的里程碑,一个产品可以有多个基线,也可以只有一个基线。
交付给外部顾客的基线一般称为发行基线,内部开发使用的基线一般称为构造基线。 -
对千每一个基线,要定义下列内容:建立基线的事件、受控的配置项、建立和变更基线的程序、批准变更基线所需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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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库权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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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控制委员会( CCB ) ,负责对配置变更做出评估、审批以及监督已批准变更的实施。其成员可以包括项目经理、用户代表、产品经理、开发工程师、测试工程师、质量控制人员、配置管理员等。CCB 不必是常设机构,完全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组成,例如按变更内容和变更请求的不同,组成不同的CCB 。小的项目CCB 可以只有一个人,甚至只是兼职人员。通常, CCB 不只是控制配置变更,而是负有更多的配置管理任务,例如:配置管理计划审批、基线设立审批、产品发布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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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管理员负责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中进行配置管理活动,具体有:
心编写配置管理让划、@建立和维护配置管理系统、@建立和维护配置库、@配置项识别、@建立和管理基线、@版本管理和配置控制、@配置状态报告、@配置审计、@发布管理和交付、@对项目成员进行配置管理培训。 -
软件配置管理是在贯穿整个软件生命周期中建立和维护项目产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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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管理计划山配置管理员制定,配置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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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标识是配置管理员的职能,基本步骤如下:
@识别需要受控的配置项。
@为每个配置项指定唯一性的标识号。
@定义每个配置项的重要特征。
@确定每个配置项的所有者及其责任。
@确定配置项进入配置管理的时间和条件。
@建立和控制埜线。
@维护文档和组件的修订与产品版本之间的关系。 -
配置控制即配置项和基线的变更控制,包括下述任务:标识和记录变更申请,分析和评价变更,批准或否决申请,实现、验证和发布已修改的配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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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流程: @变更申请、©评估、@通告结果、@实施、@变更业证与确认、@变更的发布、@基千配置库的变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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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B 负责组织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并确定以下内容: @变更对项目的影响; @变更的内容是否必要; @变更的范围是否考虑周全; @变更的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变更工作量估计是否合理。
1.3 变更管理
项目变更管理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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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项H 逐渐完善的基本特性,意味着早期的共识随着项目进行,对项H 不断深入的理解,作业过程与预先的发生变化是必然的。由于项目很少会保质保量地交付,因而变更控制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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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的实质,是根据项目推进过程中越来越聿富的项H 认知,不断调整项目努力方向和资源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项目需求,提升项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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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即是为使得项目基准与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相一致,应对项目变化的一套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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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常见原因:
@产品范围( 成果) 定义的过失或者疏忽。
@项目范围( 工作) 定义的过失或者疏忽。
@增值变更。
@应对风险的紧急计划或回避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与基准要求不一致带来的被动调整。
@外部事件。 -
变更分类
根据变更性质可分为:凰太变更、里要变更和二般变更。通过不同审批权限控制。
根据变更的迫切性可分为:紧急变更、韭紧急变更。通过不同变更处理流程进行。
项目变更管理原则
- 原则:
变更管理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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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控制委员会或配置控制委员会(CCB) ,或相关职能的类似组织是项目的所有者权益代表,负责裁定接受哪些变更。CCB 山项目所涉及的多方人员共同组成,通常包括用户和实施方的决策人员。CCB 是决策机构,不是作业机构;通常CCB 的工作是通过评审手段来决定项目基准是否能变更,但不提出变更方案。(掌握) ( 21 上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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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H 经理是受业主委托对项目经营过程负责者,其正式权利山项目章程取得,而资源调度的权力通常山基准中明确。基准中不包括的储备资源需经授权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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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变更工作程序:
(8) 判断发生变更后的项目是否已纳入正常轨道
项目变更管理的工作内容
- 在项H 整体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分批处理、分优先级等方式提高效率。
- 项目规模小,与其他项目的关联度小时,变更的提出与处理过程可在操作上力求简便、
画效,但关千小项目变更仍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对变更产生的因素施加影响:防止不必要的变更,减少无谓的评估,提高必要变更的通过效率。
2对变更的确认应当正式化。
3变更的操作过程应当规范化。 - 3 、项目变更就必需做相应的版本发布,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回退方案。为确保版本发布的成功,在版本发布前应对每次版本发布进行管理,并做好发布失败后的回退方案。
- 4 、回退步骤:
( 1 ) 通知相关用户系统开始回退。
( 2 ) 通知各关联系统进行版本回退。
( 3 ) 回退存储过程等数据对象。
( 4 ) 配置数据回退。
( 5 ) 应用程序、接口程序、工作流等版本回退。
( 6 ) 回退完成通知各周边关联系统。
( 7 ) 回退后进行相关测试,保证回退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 8 ) 通知用户回退完成。
2、标准规范(合同管理,知识产权)
2.1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的论文,是属于比较偏的,这部分喜欢和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联系起来。
合同管理相关基础概念
- 合同的分类:
合同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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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违约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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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1 ) 首先,应当做好市场调查。主要了解产品的技术发展状况,市场供需情况和市场价格等。
( 2 ) 其次,应当进行潜在合作伙伴或者竞争对手的资信调查,准确把握对方的真实图,正确评判竞争的激烈程度。
( 3 ) 最后,了解相关环境,做出正确的风险分析判断。 -
为了使签约各方对合同有一致理解,建议如下:
(1) 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格式。
( 2 ) 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因此,在达成交易和签订合同前,有必要使双方进一步对他们所同意的条款有一致的认识。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必要达到准确、简练、清晰的标准要求,切忌含混不清。例如:
对合同标的为设备买卖的, 一定要写明设备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切忌只写“购买计算机一台” 之类的描述。
( 3 ) 对合同中质量条款应具体写清规格、型号、适用的标准等,避免合同订立后因为适用标准是采用国际、国家、地方、行业还是其他标准等问题产生纠纷。
(4) 对干合同中需要变更、转让、解除等内容也应详细说明。
( 6 ) 对千既有投标书, 又有正式合同书、附件等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要在条款中列明适用序。
( 7 ) 为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有效性, 当事人殁丛将签订的合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
4 、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替代争议解决方法(包括调解、仲裁等)和诉讼。其优先顺序为谈判(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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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项H 合同的变更给另一方当事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以外,应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要求修改合同时,应当首先向另一方用书面的形式提出。另一方当事人在接到有关变更项目合同的中请后,应及时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同意变更,即表明合同的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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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有效性, 当事人殁丛将签订的合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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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替代争议解决方法(包括调解、仲裁等)和诉讼。其优先顺序为谈判(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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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H 合同的变更给另一方当事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以外,应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事人一方要求修改合同时,应当首先向另一方用书面的形式提出。另一方当事人在接到有关变更项目合同的中请后,应及时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同意变更,即表明合同的变更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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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档案管理( 文本管理) 是整个合同管理的基础。合同档案管理还包括正本和副本管理、合同文件格式等内容。在文本格式上,为了限制执行人员随意修改合同, 一般要求采用电脑打印文本,手写的旁注和修改等不具有法律效力。(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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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和反索赔统称为合同索赔。
按索赔的H 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性质:经济补偿,非惩罚) (掌握) -
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和事实,并且山此造成了损失,责任应山对方承担。对提出的合同索赔,凡属千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千买方也无法预的情况,例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中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卖方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对千属千买方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卖方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2.2 知识产权和标准规范(合同法,招投标法,著作权法,政府采购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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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已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另外,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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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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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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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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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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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丕动~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侦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千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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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侦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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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旬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旬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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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于时间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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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工程建设项H (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H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H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H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以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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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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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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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时间,以及获取标件、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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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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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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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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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向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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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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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千二十日。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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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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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巾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千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H 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H 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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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千成本的除处。 -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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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H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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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H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著作权法
- 著作权法在认定著作权人时,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的,而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不属于创作的范围,不被确认为著作权人。
-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以下五种权利: 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 年(第50 年的12
月31 日) 。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 著作权属千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 年( 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 月31 日) ,若50 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 1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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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L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4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5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 6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婖、绘画、摄影及录像。
( 7 )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30 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同报社、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3 软件工程国家标准
- 我国标准的级别
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等。
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 制定和批准的标准。
国家标准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