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寂已久的P2P,又突然以另一种意想不到的形式回到公众视野了。2018年全国P2P坍塌式暴雷,平台老板“跑路”“判刑”的消息一时间你方唱罢我登场。当年的某凰金融、某租宝、某信贷等赫赫有名的网贷平台传出的消息无非两类——查封或跑路,这几年里“P2P”这个词仿佛已经消失在公众视野。
P2P上一次在官方政策性文件、报告中出现还是2022年2月,彼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21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报告里提及一句“我国P2P网贷平台已经全部退出经营”。
沉寂已久后,P2P一词又一次在人民银行的工作会议中。今年8月2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其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中提到“要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监测,稳妥推进机构风险化解,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
一、时隔多年,央行重提“P2P存量业务化解”
这是时隔多年央行再次提及“P2P”问题。对于会议里提到的“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第一,配合谁?第二,存量还有多少?第三,对于其中还未涉刑的P2P网贷平台,会不会“翻旧账”进行侦查?
尤其第三个问题格外重要。P2P网贷平台在宣布清退公告后,每隔一段周期就出现一波舆情。为了确保出借人情绪稳定,通常各方都会给P2P平台实控人施加压力,随着时间线拉长(2018年左右集中暴雷,到如今已有五六年时间),催收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回款逐渐减少,由于进入公共池子里的资金流减少,P2P存量业务化解难度会越来越大。各地负责处置化解P2P存量风险的部门不会坐视不理,在暴雷之初,办案机关会将P2P平台实控人和出借人委员会代表聚集到一起,形成一个要求实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还款计划。这一还款计划顺利执行化解风险也便罢了,但有相当一部分在几年之后就会出现僵局。一旦实控人失约,就会导致出借人群体的情绪波动,而这种波动超越一定范围办案机关就会当机立断刑事立案。
而如今,央行重提“存量业务化解”是否意味着要加速清退?若果真如此,则势必会出现实控人失约的情形,办案机关即刻进行刑事立案的可能性就变得极大。当然,刑事立案并不意味着立刻抓人。实际上,在这类涉及存量业务化解的P2P案中,办案机关都会给P2P实控人和高管一定时间继续筹措资金、化解风险。在漫长的侦查期,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中核心高管还在负责催收等工作,而其他员工退出工资奖金等收入后,往往重新寻找下一份工作并随时配合调查。此时一旦再次出现舆情,嫌疑人还是会被逐步刑事羁押,最终风险化解以P2P平台实控人、高管和核心员工身陷囹圄为终结。
二、P2P非吸案翻旧账,应当如何应对?
可以肯定的是央行这次重提“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并不是孤例。近年“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高压之下,必有刑案”是屡被验证的规律,翻找近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判决书可以发现,很多案子都是2017、2018年的旧案却在近期集中爆发,可以预见,围绕非吸旧案的刑事案件在未来会越来越多。
“翻旧账”趋势之下,P2P从业者应当如何应对?负责任地说,并非所有的P2P网贷平台都涉嫌非法集资。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和互联网金融圈存在着一种所谓的“共识”,认为P2P暴雷以后,但凡实控人无力偿还就会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至集资诈骗罪。
然而作为律师,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网贷平台,即使在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政策背景下,依然不能一概而论。笔者研读了部分无罪案例,结合办案经验,在“翻旧账”的情势下,为网贷平台实控人和员工一些仅供参考的法律建议。
1.明确自身为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
当事人为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是办案机关比较关注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重点会考察两个点:一是资金池,二是虚假标。对于前者,明暗资金池都涵盖其中;对于虚假标,有无真实借款人、借款用途等都需要考虑。若超越信息中介,已成为信用中介,则非吸罪名很难摆脱,此时能做的就是积极退赔,即时固定自己罪轻的证据,尽量提早预约律师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羁押等情况做准备。
2.明确自身是否违反《商业银行法》
经过近年来的普法下,从业者往往已熟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有“非法性”这一要求。
非法性违反的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准确来说指《商业银行法》第11条,即“未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此时需要注意,应当将银行存款与P2P民间借贷信息撮合区分开来,网贷没有留下资金归为己有(涉及上一个资金池问题),因此在没有明暗资金池的情形下,单纯地提供外围服务信息撮合业务不能够算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第11条,不具有非法性。
3.利诱性的判断应当实事求是
部分办案机关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着利息年化XX%或者网页宣传为预期收益率如何如何就构成利诱性,但这并不准确。仅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合同。或与平台之三方合同约定的利息与期限,不能认定为P2P网贷平台已作出了承诺。当然,此处应排除网贷平台自融或者变相自融的情形,如果借款方本身就是P2P及其关联公司,则只要合同约定利息即满足利诱性要求。
4.高管、员工应当退还工资提成等违法所得
若公司相应人员已经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高管和员工最好的出路必定为认罪认罚。如果希望取保候审或者从轻、减轻处理,退回违法所得是必要的,底层员工起码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工资与提成),而无论案发过去多长时间。
三、结语
P2P时隔多年再次被金融监管部门视为重点问题,在“翻旧账”的大潮之下,过去和现在的网贷从业者都需要做好法律知识储备,了解法律流程,备好法律“金马甲”,依法面对监管。
作者介绍:
肖飒律师团队,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牵头,在数字资产、数据合规、金融科技等民商事业务领域,以及刑事合规、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网络安全犯罪等刑事业务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团队负责人肖飒,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领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仲裁员,擅长数据合规、数字经济、刑事辩护、刑事合规、金融科技领域法律服务,曾代理国内NFT第一案二审、河南村镇银行系列案件,并为大型企业提供科技创新业务合规、金融创新业务合规法律服务。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指导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硕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等职务。荣登2023《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律师》推荐名录、2024《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年度客户精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