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6
5. 国家机构
-
概述
-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 它包括:
- 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 行政机关(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 - 监察机关(
国家监委及各级监委
); - 审判机关(
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
); - 军事机关(
中央军委及各级军委
); - 国家主席(
虚君,包括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
); - ……
- 立法机关(
【注意】:乡级国家机关只有人大和政府。
-
特点
- 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 历史性;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 特殊的强制性:背后有暴力机关
(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
的背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 - 组织性: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运行;
- 协调性: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危险法规定的目标而运行;
【口诀】:协调/强/组/阶/历(
协调强组接力
) 。 -
体系
- 各个国家机关的有机组合,构成了国家机关的体系;
- 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两大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
- 【地方国家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监察委、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
- 乡级国家机关只有人大及政府;
5.1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5.1.1 党的领导原则🌸
【2023年修改】
-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最高领导力量;
- 中国共产党按照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横向
),并发挥党组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的领导作用(纵向
)——“管天管地”; -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协调行动,形成合力;
5.1.2 民主集中制
-
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概念
-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和 法治规范下的民主 的结合。
- 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会有:
- 国家权力必须集中代表人民意志、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统一行使;
- 各机关不是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的工作分工关系;
- 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的权力。
-
表现
- 在意志代表方面
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 在权限划分方面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以上两点合成为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横向的关系;
-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
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是纵向的关系。
- 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
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负责制。
- 在具体工作方面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 【意义】:民主集中制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既防止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 在意志代表方面
5.1.3 责任制原则
出自《宪法》第27条
- 具体表现
- 人大向人民负责,其他国家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 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性质,可分为:
- 【集体负责制】
- 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承担责任;
- 除行政、军事部门以外的国家机关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制度,如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监察委。
- 【个人负责制】
- 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政及军事部门都实行这种 集体讨论,个人决定,个人负责的领导制度。
- 【集体负责制】
5.1.4 法治原则
- 依据
《宪法》第5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机关应严格遵循宪法的这一规定。
- 表现
- 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程序正义
); - 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
5.1.5 其他原则
-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 效率原则;
- 联系群众原则;
5.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5.2.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对比🌸
全国人大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性质 |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基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
地位 | 全国人大在我国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它并列。 | 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
组成 | 【1】全国人大由代表组成。代表以间接方式由各省人大和军队选举产生,实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2】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3】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方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 【1】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等人士,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 |
任期 | 【1】全国人大每届任期是5年; 【2】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3】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 【4】在(以上)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的选举; |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 【2】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只能干两任; |
职权 |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因为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但实际办事的是全国人大的各专委会 ),其包含:(1)法律监督:监督各项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2)工作监督: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被称为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对其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修改。 |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解释; (2)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违背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指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
人员任命 | 选举、决定、罢免人员: 【1】选举 (1)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2】决定 (1)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 (2)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 (3)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罢免 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后,予以罢免。 | 决定、任免人员 【1】决定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任免 (1)根据国家监察委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副主任、委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查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注意】:地方各检察院院长的任免,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院长,由他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决定权 |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1】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置; 【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4】决定战争与 和平 问题( 如果有开会的情况下 );【口诀】:审批建置特区开战 |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3】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4】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5】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6】决定特赦; 【7】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戒严令 );【口诀】:部分调整衔级荣誉驻外代表特赦条约开战动员戒严 、一调一特两荣两外三状态 |
监督权 | 最高监督权 【1】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中央军委和监察委只负责不报告。 【2】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代表以上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 监督权 【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和国家监察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2】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部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提出书面质询案(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部门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在专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而在专委会会议上答复的,专委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专委会审议 ); |
其他职权 | 全国人大有权行使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形式的其他职权。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其他职权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才能享有。 |
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 【1】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 【2】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3】可以举行临时会议的时间: (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 (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4】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5】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6】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2个月内由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7】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8】全国人大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9】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院长应当列席会议 |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 【2】会议有两种形式: (1)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2)全体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有特殊需要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2. 常委会全体会议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可以举行; 3.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列席会议;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
通过议案的程序 | 【1】提出议案,两央两高三委两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 【2】审议议案 (1)国家机关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2)代表团、代表提出,主席团审议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由各有关专委审议,提出相关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表决通过议案。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1】提出议案,两央两高三委10常委联名; 【2】审议议案: (1)不管是国家机关提出,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都是成熟的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2)不成熟的先交由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表决通过议案。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决定公布 |
补充:质询案的提出
质询对象:一府两院监察委 质询方式:书面形式
机构名称 质询流程 全国人大 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代表以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 10常委以上联名 地方人大 10名以上代表 地方人大常委会 省、市级:5常委以上联名;
县级:3常委以上联名;
【注意】: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九)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小官)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2021年修正)第31条规定: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小官 + 大官)
虽然实际法律规定上,是大官、小官常委会都能管,但《考试大纲》考的是宪法学的内容。所以在此,我们明面上只记住常委会只能管小官就行了。
【总结】:《宪法》规定
国家机构 机构成员的任免手段 国务院 【1】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2】国务院大官(副总理、国务委员
):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3】国务院小官(各部部长、秘书长、审计长、各委员会主任
):
(1)全国人大开会时,全国人大决定;
(2)全国人大闭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委 【1】中央军委主席: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选举;
【2】中央军委的其他人:
(1)全国人大开会时,全国人大决定;
(2)全国人大闭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补充:国家监察委向谁汇报工作?
《监察法》
- 第8条第4款: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 第53条第1款: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 第53条第2款: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5.2.2 专门委员会
-
概念
- 是全国人大按照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
组成
- 现设有十个专委会;
- 分别是:
- 民族专委会;
-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财经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华侨委员会;
-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
-
任务
-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者提出有关报告,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
- 其具体包括:
- 【审议议案】
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 【提出议案】
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 【审议法律】
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1)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2)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规章和指示、(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 【审议质询】
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报告;
- 【提出建议】
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 各专委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口诀】:三个审议两个提出一个其他
- 【审议议案】
-
产生
- 专委会是常设机构,每届任期5年;
-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向全国人大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 专委会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期间 提名程序 通过程序 产生程序 开会 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全国人大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闭会 委员长会议提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 -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任命若干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5.2.3 临时性委员会
- 概念
- 是指全国人大根据实际需要,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
- 它的工作是临时性的,没有固定任期;
- 调查委员会
-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这种特定的调查委员会就是一种临时性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 调查委员会的组织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其产生办法与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类似。
历史上的案例:1985年7月到1990年3月,为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建立的委员会就是一个临时性委员会。
拓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 \Rightarrow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勋章名称 授予条件 共和国勋章 授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做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如 袁隆平、钟南山等
友谊勋章 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如 主席进行外事/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荣誉名称 授予条件 国家荣誉称号 【1】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2】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3】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两央一委);
【4】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际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主席是盖章机器,决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注意】:
- 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及其功绩;
-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
继续享有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国家最高荣誉的声誉的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告;-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其证书:
(1)有继承人或者指定人的,交由其保管;
(2)没有继承人或者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 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可以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人士,在本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向其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5.2.4 全国人大代表
-
法律地位和工作分类
- 法律地位
- 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同时又是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 是全国人民派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受人民委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且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是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 工作分类
情况分类 工作内容 开会期间 【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
);
【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可提出询问,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监察委”的质询案;
【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7】可依法提议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 【1】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委会会议;
【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进行工作;
【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法律地位
-
权利🌸
-
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决策,共同决定中国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国家生活的重大问题的权利;
-
提出议案、意见、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
提出质询案
-
提出罢免案
即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
人身特别保护权
- 【事前许可】
-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开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 【事后报告】
- 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报告;
- 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 乡级人大。
- 【事前许可】
-
言论免责权
- 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确保他们能真实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
-
物质保障权
- 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时:
- 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
- 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 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时:
-
-
义务
-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 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代表;
- 保守国家秘密;
-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上述义务的承担也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所设立的。
5.3 国家主席
-
性质和地位
-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虚君
),是一个国家机关,而不是拥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这个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 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
- 国家主席:
- 对内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
- 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体中国国民;
- 由于国家主席的国家最高代表性质,他的尊严就是国家尊严的象征,所以国家主席有着最尊贵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应受到最高级别的礼遇;
- 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
-
产生和任期
- 任职条件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 必须年满45周岁;
- 产生程序
- 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 每届任期5年,没有任期限制;
- 缺位处理:
- 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缺位;
- 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 两者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代理
- 任职条件
-
职权
- 必须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用国家主席令的形式行使职权。
-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 法律在全国人大或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
-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颁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 任免权
- 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 外交权
- 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自行决定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批准或者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 荣典权
- 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想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 必须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用国家主席令的形式行使职权。
5.4 国务院🌸
-
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又叫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
地位
-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中居最高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
- 由于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出于从属地位。
-
组成
- 成员上来看:
总理、副总理若干名、国务委员若干名、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议长、秘书长;
- 从产生方式上来看:
- 全国人大开会期间:
-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2.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
- 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仅限于《宪法》中,也只考《宪法》中
);
-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 组成人员的任免决定以后,由国家主席负责宣布;
- 全国人大开会期间:
- 成员上来看:
-
任期
- 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由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
-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主要组成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协助处理国务院日常事务的行政机构
; - 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具体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 -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是国务院为了
管理某类特殊的事项或者履行特殊的职能
而 单独设立的一类机构。目前只有国务院国资委一个直属特设机构; - 国务院直属机构,即
专门业务主管机关,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
。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等; - 国务院办事机构,
协助总理办理各项专门事项
的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例如: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等; -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局等;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如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新华通讯社等。
- 国务院办公厅:
-
会议
- 【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一般每周一次;
- 【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成员组成,一般两月一次;
-
领导体制
- 历史发展
总体上说是集体负责制,但1982年宪法改为首长负责制;
- 具体体现在 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 部长、主任负责制;
- 内涵🌸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有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 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 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 的权利(人员);
-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工作);
-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会议);
-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口诀】:工人会签(
工人被卖啦
)
- 历史发展
-
职权🌸
- 法规制定权;
- 提案权;
- 领导权;
- 管理权
- 领导和管理国防、民族、公安、司法、科教文卫、经济、生态等各项工作;
-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任免权;
- 行政区域划分权
掐头去尾,没有特殊情况就找国务院;
- 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方进入紧急状态;
- 其他职权
【注意】:审计机关
- 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务院领导下的职能部门,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或者对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双负责制度🌸 );
【总结1】: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结
部门名称 具体内容 全国人大 审查和批准: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总结2】:动乱状态的总结
部门名称 具体内容 全国人大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遇到需要宣战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2】决定进行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3】决定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总结3】:紧急状态的依次宣布
-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 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5.5 中央军委
- 性质和地位
- 中央军委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 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我国的武装力量是解放军现役部队 + 预备役部队 +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民兵;
- 中央军委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 组成和任期
- 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切记没有秘书长!
); - 产生:
- 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 由军委主席的提名, 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罢免:
-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军委主席和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 任期:每届5年,没有届数限制;
- 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 领导体制
- 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
\Rightarrow
⇒ 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
- 在工作中,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必须接受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工作);
- 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均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人员);
- 中央军委的有关重大问题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但是中央军委主席有决定权(会议);
- 中央军委发布的军令须由中央军委主席签署方有法律效力(签字);
- 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
\Rightarrow
⇒ 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中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
5.6 监察委员会
-
性质和地位
-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
组成和任期
- 我国设立 国家监察委员会 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 地方各级一直设置到县级;
机构名称 工作内容 国家监察委 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起监督,但是只负责不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 由本级人大产生,对(1)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2)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双负责制) - 任期为5年,国家监察委主任的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
-
领导体制
- 国家监察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的工作;
- 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监察委的工作;
-
职权
-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 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
-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事监督);
-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有事调查);
-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追究政府官员责任);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
原先各级检察院的反贪局划分给了监察委
)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犯事处置); -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
监察对象
- 中国共产党机关;
- 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自己、法院、检察院;
- 人民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
-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
5.7 法院和检察院
5.7.1 人民法院
-
性质
-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
任务
-
组织系统
分为3类:
-
【最高人民法院】
- 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
- 【巡回法庭】:
- 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 做出的判决裁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 现在全国有6个巡回法庭,将全国法务分为了7个辖区,分别是:
- 第一巡回法庭(深圳);
- 第二巡回法庭(沈阳);
- 第三巡回法庭(南京);
- 第四巡回法庭(郑州);
- 第五巡回法庭(重庆);
- 第六巡回法庭(西安);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分为三类:
- 高级人民法院;
- 中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
- 分为三类:
-
【专门人民法院】
- 设在特殊的部门,或者为了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
- 目前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 高亮的专门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 专门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
-
领导体制
-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组成(了解即可,不考)
-
任期:同每届人大相同,都是5年,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
-
工作原理🌸
-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 审理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记忆】:平/民/独/辩/;
-
工作制度🌸
- 【合议制度】
- 在我国,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的。合议庭审判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大多数情况下是3个,人民陪审员是从群众中“推举”出来的,素质良莠不齐。如果出现一个法官带两个所谓陪审员来审议一起案件,结果你懂得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 合议庭制度常出现在一审案件中。除此之外,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甚至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理论上)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独任法官也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 【审判委员会制度】
-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为单数;
- 审判委员会分为全国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门委员会会议;
- 审判委员会的职能:
- 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 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裁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 【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 【公开审理制度】: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 【审判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工作制度。
- 🌸【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职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海事法院只负责审理海事和海商的民事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
- 【合议制度】
5.7.2 人民检察院
- 性质
-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区别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法律监督,又叫检查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任务
- 组织系统
- 职权
- 领导体制
-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任期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工作原则
-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 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 司法公正原则;
- 司法公开原则;
- 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7.3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之间的关系
- 宪法依据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以确保有效地执行法律;(【记忆】:分配制
); - 分工负责
- 除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 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检察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
-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 互相配合
- 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手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对罪犯执行某些刑罚(
拘役
)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可要求公安机关派警察维护秩序等等) - 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职责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
- 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以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手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 互相制约
- 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
- 具体表现在:
- 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可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裁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密切相关。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方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的人员
组织名称 职务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国家监察委 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没有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限制。
5.8 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
5.8.1 地方各级人大
- 人大
- 性质地位;
- 组成任期;
- 主要职权;
- 会议制度
- 工作方式:举行会议;
- 会议频率:县级以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级每年一般两次;
- 召集单位:
- 县级以上:本级人大常委会;
- 乡级:上一届人大的主席团;
- 会议详情
- 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人民政府领导领导人列席本级人大会议;
- 专门委员长
-
行政级别 法制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 省级 ✅ ✅ ✅ ✅ 市级 ✅ ✅ ✅ ✅ 县级 ✅ ✅ ✖️ ✅ - 各专委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人大闭会期间受到本级人大常委的领导。
- 各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人大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委会中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需要有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 各专委会每届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职责履行到下一届人大产生新的专委会为止;
-
- 调查委员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 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 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主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提出调查报告。人大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 人大可以授权它的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委会就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大下次会议备案
- 人大常委
- 组成任期:
- 省级、市级人大常委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产生;
- 县级人大常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县级人大常委没有秘书长;
-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监督、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要担任上述职务,则需要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内的职务。
- 组成任期: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组成和任期
行政级别 包含单位 行政官员 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副主席、厅长、秘书长、常委会主任…… 市级 设区的市、自治州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常委会主任、州长、副州长、局长…… 县级 县、自治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 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局长、处长、科长…… 乡级 镇、乡、民族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是5年;
- 民族乡的乡长应由冠名民族乡的少数民族成员担任。
-
派出机关
- 省、自治区、自治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别设立若干个派出机关。
-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派出机关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
派出机关的类别 派出主体 批准机关 行政公署( 数量比较少
)省、自治区的政府( 没有直辖市,因为直辖市直接归中央管理
)国务院 区公所( 就剩一个了
)县、自治县的政府 省级政府 街道办事处( 非常多,基本上都是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政府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上一级政府
-
补充:【宪法宣誓】
- 宣誓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来说是:
-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
- 各级一府两院监察委任命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
- 宣誓誓词
- 组织宣誓的机构
- 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的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以及驻外全权代表人员,宣誓仪式由对应部门分别组织;
-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内部任命的
),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宣誓仪式
- 既可以采取单独宣誓,也可以采取集体宣誓;
- 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者国徽,奏唱国歌;
- 宣誓动作:左手扶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 地方机关宣誓,具体组织办法要由省人大常委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补充:制度首次确立的宪法时间(必背!)🌸
时间 确立的制度 1949年《共同纲领》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1954年《宪法》 【1】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民族自治原则;
【5】国家赔偿(1954年有,1975年和1978年没有,1978年有
)1978年《宪法》 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 1982年《宪法》 【1】宪法部分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正案
);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行政和军事的个人负责制;
【4】设立中央军委;
-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内部任命的
),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 宣誓仪式
- 既可以采取单独宣誓,也可以采取集体宣誓;
- 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者国徽,奏唱国歌;
- 宣誓动作:左手扶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 地方机关宣誓,具体组织办法要由省人大常委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补充:制度首次确立的宪法时间(必背!)🌸
时间 确立的制度 1949年《共同纲领》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1954年《宪法》 【1】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民族自治原则;
【5】国家赔偿(1954年有,1975年和1978年没有,1978年有
)1978年《宪法》 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 1982年《宪法》 【1】宪法部分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正案
);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行政和军事的个人负责制;
【4】设立中央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