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婚约财产(彩礼)纠纷
二、夫妻共同债务中违法债务的审查认定
三、夫妻之间也可以成立借贷关系
四、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五、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资所得的归属
六、夫妻间房产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
七、婚内财产分割的事由认定
八、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
九、离婚后预期收益的归属——以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分析
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十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婚约财产(彩礼)纠纷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夫妻共同债务中违法债务的审查认定
有如下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夫妻之间也可以成立借贷关系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在当前的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夫妻之间存在以借款为内容的合同。此类合同,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方面:
其一,婚内夫妻借款合同的效力,到底认定有效还是无效?
其二,如何证明夫妻之间是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仅凭一纸“借条”是否足以认定?
四、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资所得的归属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夫妻间房产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
-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七、婚内财产分割的事由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八、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
1、房屋产权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按揭贷款尚未结清期间,购房人结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此时,夫妻他方与购房人虽然形成共同还贷关系,但房屋产权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即不因为夫妻在婚后共同还贷,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就变为共同共有。
2、共同还贷部分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需要给予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补偿是针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
九、离婚后预期收益的归属——以知识产权为重点的分析
1、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知识产权、租金、股票分红等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 但离婚时尚未实现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应当归权利人所有。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只要是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创造、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标志、名称、图像及外观设计等都可以构成。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1、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十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项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中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灭失、毁损的,或者导致受害人致伤、致残后产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以及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支出必要费用的,等等。
(2)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例如,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暴力行为导致一方健康权受损害,进而不能参加劳动而减少收入的工资或奖金。
(3)其他损失。包括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仅限于合理支出。例如,虐待行为,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十分严重。虐待导致的身体伤害可能已经治疗完毕,治疗费用构成直接损失内容;虐待导致健康权受损,不能参加劳动而减少的收入,构成间接损失内容。但除此之外,还可能有其他损失,如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费用,该费用也应当可以要求赔偿,作为物质损失的组成部分。
4、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指以金钱形式对非财产损害进行的补救。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是对因加害人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带来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进行的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的一方受到经济上得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据此,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主张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1)精神利益损害
主要是指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 直接财产损失如受害方精神受到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失去的工资收益。
- 间接财产损失如配偶身份接触使得无过错方配偶失去原配偶身份预期可以得到的利益,特指长期独自承担家庭劳动义务的“奉献型”妻子或丈夫。
除了以上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2)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痛苦是指因配偶中过错一方的重婚等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情感打击,对无过错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带来的心灵摧残,其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但可以用金钱的方式惩罚过错方、抚慰受害方。
5、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
- 离婚损害赔偿以损害的存在为其条件,因此对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该考虑损害的大小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根据医疗费用等获得直接的赔偿数额
2)精神损害
应当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参考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因素来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