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法规
1.1 电信条例
- 电信条例概述
- 电信市场规定
- 电信服务规定
- 电信建设规定
- 电信安全规定
1.2 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 网间互联概述
- 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 互联时限
1.3 网络安全法
- 网络安全法概述
- 网络运行安全规定
- 网络信息安全规定
2. 电信条例修订的目的
《电信条例》于2016年做了最新的修订
- 规范电信市场秩序
- 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 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
- 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3. 电信条例适用范围
- 空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对象范国: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
4. 电信管理体制
电信管理体制是指我国电信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所处地位、职能权限划分和活动方式的总和
- 工业和信息化部**【1949邮电部,1998信产部,2008工信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5. 《电信条例》确定的各项原则
- 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
- 1.1 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 1.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的基本原则
- 2.1 依法经营
- 2.2 遵守商业道德
- 2.3 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的原则
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价格合理
6. 电信业务许可规定
- 基础电信业务【国有股权不少于51%】
- 增值电信业务
7. 电信资费规定
- 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国家更侧重于对电信资费行为的监管
-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8. 电信资源规定
-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
-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方式,也可以采用拍类方式
9. 电信服务质量
- 服务性能质量【用户满意程度】
- 网络性能质量
10. 电信业务经营者义务
-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 电信用户出现异常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所谓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感过电信用户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11. 电信用户的相关义务
- 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 电信业务经营誉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 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及受理的规定,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做出答复
12.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正当行为的规定
-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 1.1 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 1.2 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 1.3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
13.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
- 电信终端设备
- 无线电通信设备
- 涉及网络互联的设备
14.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基本概念
- 电信终端设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的末端,为用户提供通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话机、移动电话机、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等】
- 无线电通信设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移动通信基站等】
- 涉及网络互联的设备:涉及不同电信经营者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网络之间实现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交换机、路由器、IP电话网关、光传送设备等】
15. 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损人不利己】
- 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 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故意制作、复制、传操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 危赛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16. 禁止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规定【损人利己】
- 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电信业务的行为
- 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网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码号的行为
- 伪遗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的行为
-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的行为
17. 电信用户通信自由的规定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 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
- 人民检察院
18. 网间互联基本含义
- 网间互联: 目的在于实现业务互通
- 业务互通: 对于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电信运营商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会大幅度提升小网络的价值
19. 网间互联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互联: 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酒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 互联点:两个电信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图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6以上的市场份额,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指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20. 互联互通规定的原则
- 技术可行
- 经济合理
- 公平公正
- 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21. 互联时限的要求
- 互联双方应当从互联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互联协议。
- 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7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 涉及企国范围内同步实施的网问互联不儒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遗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4个月内实现业多开通。
- 涉及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只涉及局部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实现业务开通。
-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争议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电信主管部门中请协调。
22. 《网络安全法》相关概念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使网络处于稳定可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终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 网络运营者: 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 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 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3. 网络安全法使用范国
-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坝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 《网络安全法》关于收集用户信息的规定: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