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将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划分为五个安全级别:
安全级别 | 级别名称 | 是否需要备案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程度 | 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 | 对国家安全造成的损害程度 | 适用范围 | 重要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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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自主保护级 | 无需备案,对测评周期无要求 | 一般损害 | 不损害 | 不损害 | 一般适用于小型私营、个体企业、中小学,乡镇所属信息系统、县级单位中一般的信息统。 | 一般系统 |
第二级 | 指导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建议两年测评一次 | 严重损害 | 一般损害 | 不损害 | 一般适用于县级其些单位中的重要信息系统;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一般的信息系统。例如非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 一般系统 |
第三级 | 监督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每年测评一次 | 特别严重损害 | 严重损害 | 一般损害 | 一般适用于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要的信息系统,例如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的办公系统和管理系统;跨省或全国联网运行的用于生产、调度、管理、指挥、作业、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这类系统在省、地市的分支系统;中央各部委、省(区、市)门户网站和重要网站;跨省连接的网络系统等。 | 重要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
第四级 | 强制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要求半年一次 | 特别严重损害 | 特别严重损害 | 严重损害 |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特别重要系统以及核心系统。例如电力、电信、广电、铁路、民航、银行、税务等重要、部门的生产、调度、指挥等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核心系统。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
第五级 | 专控保护级 | 公安部门备案,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 | 特别严重损害 | 特别严重损害 | 特别严重损害 | 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
参考
GB 17859-1999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T 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