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Max Weber)是提出官僚组织理论的一个德国杰出社会学家,他认为“官僚组织方式”(Bureaucracy)是理想的企业组织形态。
“官僚组织方式”是一种组织管理的方式,特征是组织内各人的职位(Position)及权力(Authority)皆以公开及正规的规条订明,这样企业的管理便不会流于没有客观处事准则的人治。
倡导官僚组织理论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相关的,在十九世纪,一般企业都是由个人或家庭管理,员工受命于雇主超过公司自身。
结果是企业所赚取的收益往往被用于满足雇主个人的欲望,而公司自身的目标反被忽略。
另一方面,员工为牟取私利,亦通常忽略顾客的需要。
因此,韦伯提出公司组织的管理应当是非个性化而理性化的,而且需具备以下各类特点:
(1)职权分明(Defined Authority)-将工作按职权划分,明确界定从事某种工作的人所拥有的权力及须负的职责。
(2)职位层序化(Hierarchy of offices)-把所有职位按层级的高低组织起来,较低层级的职位受较高层级的控制及管控。
(3)正式甄选(Formal Selection)-以规定的资格来选拔或擢升员工,资质以教育程度、工作经验或通过正规的测试去衡量。
(4)记录及备案(Recording and Filing)- 行政决定均以书面记录并存进档案,以便参照。
(5)管理与资本分离(Separation of Management and Capital)- 企业组织的日常管理应单独运行,不受资本拥有权的影响。
(6)规例(Rules and Regulations)导向 - 全体员工均受组织的各种规例约束。
我们日常提及“官僚”一词时,在价値判断上常略带贬义,觉得“官僚”是局限于管理制度及职权分级限定,又着重文档批览,缺乏直接沟通多。
其实,“官僚”一词应是中性的。韦伯觉得,因为官僚组织是建基于理性化的规章和非个性化的职位,不受个别职工的变化所左右,加上全部规章均按一视同仁的原则来执行,所以能更有效率地及更公平地运行。
优思学院认为,今天我们仍然受这套组织管理方式所影响,甚至到目前前为止变化不大。当然这套管理方式也有其问题,例如,组织的灵活性会容易受约束,今天的项目管理、六西格玛管理[1]它们都利用各种方法,尽量减少官僚组织方式所带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