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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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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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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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含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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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体系与国家,现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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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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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部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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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部门的含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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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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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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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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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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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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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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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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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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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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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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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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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和特征
- 所谓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
- 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 特征
- 只调整本国的,不包括与本国无关的
- 只反映当前实施的,不包括没有生效实施的和废止的
- 由法律部门构成,不是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
- 有机联系的整体,规范之间不发生根本性的冲突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法律体系与国家,现行有关)
- 1. 法律体系和法系
-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内的,法系是若干个国家或地区
- 法律体系只反映现行的,法系还包括历史上的
- 法律体系内部是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的,法系的标准则是根据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
- 2. 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
- 法律体系内部是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的,法学体系的标准则是根据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 法律体系只反映现行的,法学体系还包括历史上的
- 法律体系只反映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是制度范畴,法学体系是由法律分支构成,属于理论范畴
(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研究意义
- 1.法律体系形成的特征
- 主观性:一定程度上要受立法者的世界观、政治立场、阶级目的、伦理道德观念、法律传统和文化等意识的影响。是法律工作者与法学研究者共同智慧的结晶
- 客观性:立法者受到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受一个国家立法状况的制约
- 动态性:随着研究结果,社会变化而变化
- 2.法律体系研究的现实意义
- 第一,在立法方面,认识到现行法律结构和内容存在的缺陷,
- 第二,在法律实施方面,法律体系的研究有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系统地了解国家法律全貌
- 第三,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方面,研究法律体系对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和法学课程的设置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和特点
- 亦称部门法
- 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 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法律部门
-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继承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载体来表达的
- 采用刑罚制裁方式惩罚严重违法者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划归刑法法律部门
- 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法律部门
- 特点:
- (1) 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 (2) 法律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 (3) 法律部门之间具有协调统一性
- (4)法律部门类别具有相对稳定性
- (5)法律部门具有开放性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 首先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
- 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
- 其次考虑法律的调整方法
- 如刑法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律制裁、处理纠纷的手段上有明显区别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 国民党统治时期:
- 受大陆法系影响,将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个法律部门,通称“六法”
- 新中国成立后
- 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我国的法学理论中一直存在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的讨论和争议
- 当代中国:
-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 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主要调整的: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 划分了国家的权力、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界
- 属于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 是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最基本的构成规范
- 由两类基本规范组成
- 构成和组织不同国家机关的规范(授权)
- 赋予宪法权利的规范(约束和指示)
- 两类规范性文件中
- **《宪法》**及其修正案
- 与宪法规范内容相关的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
- 《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涉及地方自治方面的法律规范;
- 《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涉及民主权利的法律规范;
- 《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涉及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的法律规范;
- 《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籍法》《国徽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涉及国家主权和外交方面的法律规范
(2)民法商法
-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商事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
-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和婚姻家庭等部分的内容
- 属于私法而且是私法的一般法和核心部分
- 《民法总则》《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合同法》
-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
- 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主要包括买卖、委托、承揽、仓储保管、运输、票据、证券交易、广告、破产等内容
- 《海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票据法》
- 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
- 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法
- 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规定了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权限和职责
- 是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实施,是其动态部分
- 一般行政法和专门行政法(或称部门行政法)
- 一般行政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普遍原则和共同规则,如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 专门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在专门领域从事行政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海关法》《药品管理法》《体育法》
(4)经济法
- 指调整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控制、监督等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规范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会计法》《证券法》《审计法》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政金融、税收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 与民法、行政法界限有所争论
- 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的主要表现
( 5)社会法
- 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 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因此属于私法
- 也有公法性质
(6)刑法
- 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主要规定在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
- 还有一些单行法律如《收养法》《行政监察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为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而进行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所遵循的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诉讼程序法
- 如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非诉讼程序法
- 《仲裁法》《律师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问题
- 最突出的就是法律体系的统一性问题
- ( 1)“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打破了当代中国单一性质的法律体系格局。
-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
- (2)“一国两制”下的法律状况导致法律体系内部产生更多冲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机理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