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注意了,最近多地区发文,生育津贴有了新变化。为了国家的未来,各位大佬记得全力以赴三胎。
01北京--不用缴费也能领取生育津贴
7月1日,北京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7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全文:
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22379
《通知》中明确:
一、参保方式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无需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申领渠道保持一致。
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将按照终止妊娠之月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
小编补充:
目前,多个城市已经明确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主要包括上海、江苏等地。
一、上海: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全文:
https://zc.51shebao.com/detail?id=819859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二、江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政策全文: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4/3/11/art_77276_11172774.html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02 浙江出台最新生育支持举措-事关产假天数、生育津贴
近期,浙江省政府网站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政策全文:
https://www.zj.gov.cn/art/2024/7/1/art_1229019366_2523854.html
《通知》中明确: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等医疗费用);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三、辅助生殖诊疗项目也将纳入
《办法》还规定,要适时将临床亟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诊疗项目(包括辅助生殖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和结算方式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五、生育津贴发放额度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
六、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5.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
6.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
7.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七、申请流程
参保人员原则上在产后或术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