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于2004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并于2015年和2019年进行了重大修订。电子签名法规定,只要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签名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得因采用电子签名形式而被否定(电子签名法,第3条)。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3月发布了《关于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的通知》。
自2020年以来,电子签名法的显著变化:无。
允许的电子签名类型
电子签名法将“电子签名”定义为附着在数据电文上的电子形式的数据,这些数据可用于识别签名人并证明签名人承认数据电文中的内容。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被视为可靠,电子签名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签名创建数据在其使用的上下文中与签名人相关且仅与签名人相关;
签名创建数据在签署时由签名人控制且仅由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修改都是可检测的;以及如果法律要求签名的目的是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证,则在签署后对该信息的任何修改都是可检测的。
中国还允许使用“电子证书签名”,也称为数字签名。虽然电子签名法未定义“电子证书签名”,但它通常是指由第三方数字证书服务提供商认证的电子签名,以证明电子签名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这些提供数字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必须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预先批准。
可以电子签署的文件
大多数文件在中国可以电子签署。然而,有三个特定的排除领域(电子签名法,第3条):
(1) 涉及婚姻、收养和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件;
(2) 涉及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服务终止的文件;
(3)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件的其他情形。
进一步指导
如果电子签名由中国监管机构预先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认证,法院通常会认为电子签名是可靠的。如果当事人不选择预先批准的服务提供商,那么证明电子签名可靠性的义务在于当事人。
重要案例法
中国涉及电子签名使用的相关案例法包括:
(2008) 浙民二终字第154号
(2011) 津一商初字第3006号
(2011) 杭滨商初字第178号
(2015) 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64号
(2016) 云0111民初第3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