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食品安全发展活力的通知》精神《市场主体》(国发[2021]7号),现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事项
食品经营(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注册。
二、备案条件
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销售预包装食品。 登记遵循一地一登记的原则。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无需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登记; 食品经营者取得登记后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撤销登记。
仅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条件。 两个以上食品经营者不得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3、登记机关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4. 备案流程
食品经营(仅限销售预包装食品)登记纳入“多证合一”登记范围,登记手续在市场主体登记时办理。
(一)首次备案。 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变更备案。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2)。
(三)注销备案。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食品经营者注销登记表》(附件3)。 食品经营者资格被依法取消的,其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五、工作要求
(一)完整的食品经营记录。 备案系统正式运行前,备案机构应通过政务服务窗口领取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处理。 备案系统正式运行后,应当及时完成备案信息的补充登记。 相关许可申请获受理的,相关许可审批流程将立即终止并转为备案。 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文件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正式审核; 相关内容齐全、规范的,当场备案;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立即告知补充修改内容和备案要求。
(二)做好备案材料归档和数据推送工作。 备案机关应做好备案数据保存和纸质备案材料归档工作,并应在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转送相应监管机构,避免出现审核管理脱节、缺乏监管等情况。监管失灵、服务失灵。 丢失的。 备案机关要做好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审核的支持工作。
(三)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专营预包装食品登记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督促和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登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采集表
2.食品经营者登记信息变更表
3.食品经营者登记注销表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