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二十一章 知识产权与法律法规
- 21.1 知识产权
- 21.2 法律法规
上篇:第二十章、收尾管理
第二十一章 知识产权与法律法规
21.1 知识产权
概述:狭义的知识产权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特性:
- 概述:知识产权的特性是从它的本质属性即无体性派生出来的
- 包括:
- 无体性: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没有具体形体,不能用五官触觉去认识、不占任何空间但能以一定形式为人们感知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抽象的财富。
- 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 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有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 时间性: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特点表明,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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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及邻接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
1.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共同点是他们同属知识产权范畴,保护期为 50 年,即截止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2.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3.著作权的内容 -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申请日是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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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6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 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滥用:
- 概述: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通常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具体实践中,既要防止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同时也要树立知识产权的意识,避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 两个方面:
- 1)防止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
- 2)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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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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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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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及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 20 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 20 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 5 年内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 年。
知识产权独立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方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方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这也是巴黎公约和TRIPS的共同规定。独立保护是指外国人在另一个国家所受到的保护只能适用该国的法律,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实施。
21.2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标的;
- (三)数量;
- (四)质量;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七)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适用下列规定: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 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二)合同解除;
- (三)债务相互抵销;
-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法》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 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 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 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 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 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