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6056-2010 真空热压铍材.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真空热压铍材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运输、质量证明书、合
同(或订货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真空热压成型制造的铍材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JB 1550 铍粉、铍材 X 射线照相检验方法
GJB 2513A 铍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牌号
产品牌号为 F80-01。
3.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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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力学性能
产品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GB/T 26056—2010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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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密度
产品的密度≥1.84 g/cm³。
3.5 晶粒尺寸
产品的平均晶粒尺寸≤20μm, 最大晶粒尺寸≤80 μm。
3.6 尺寸和外观质量
产品的尺寸和外观质量应符合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要求。
3.7 内部质量
产品应进行 X
射线照相检验。在1.4%~2.0%的照相灵敏度条件下,内部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产品内部不应有裂纹;
b) 任一夹杂影像的最大尺寸不大于0.8 mm,
平均尺寸(最大尺寸和最小尺寸的算术平均值)不 大于0.4 mm。
c) 产品夹杂物在底片上投影面积之和小于5 mm²。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JB 2513A 的规定进行。
4.2 力学性能的检验按GB/T 228的规定进行,拉伸试验试样如图1所示。
4.3 密度的检验按GB/T 3850 的规定进行。
4.4 平均晶粒尺寸的检测按 GB/T6394 的规定进行。
4.5 最大晶粒尺寸的检测。
4.5.1 检测方法
将样品放大200倍,逐个视场观察,目视挑选出最大晶粒,测量该晶粒最长轴a,然后测量垂直于该
轴方向的最大尺寸b。
如目视无法挑选出最大晶粒,则分别测量目视挑选出的几个较大晶粒的最长轴
a,选出具有最大值 a 的晶粒,然后再测量垂直于该晶粒长轴方向的最大尺寸b。
4.5.2 标记
将样品的最大晶粒尺寸标记为:a×b。
4.5.3 最大晶粒尺寸的确定
将样品检测结果中a 和b 的最大值作为最大晶粒尺寸。
4.6 尺寸的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4.7 外观质量的检验用目视检查。
4.8 内部质量的检验按GJB1550 的规定进行。
GB/T 26056—2010
单位为毫米
图 1 拉伸试验试样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
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
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次、同一牌号、同一生产工艺的产品组成。
5.3 产品的检验项目和取样规定
5.3.1 产品的检验项目和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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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化学成分的取样规定:在产品的两端面或周面上,去除表皮2 mm
后,取3个样。使用金属铍制
GB/T 26056—2010
研钵研磨样品,使样品颗粒尺寸≤1.65 mm。
5.3.3 力学性能的取样规定:在产品(或坯料)上,取3个φ11 mm±0.5mm 、
长度大于61 mm 的圆棒,
将试样加工成图1的尺寸。
5.3.4
平均晶粒尺寸和最大晶粒尺寸的取样规定:在产品(或坯料)上,取3个φ10 mm±0.5
mm、长 8mm~10 mm
的圆棒。先用水磨砂纸将圆棒一端预磨平,再用金刚石粗抛光。用尼龙绸、天鹅绒或其
他纤维将粗抛光面精抛至镜面,且无磨制缺陷。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同一产品上依据取样规则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
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中有两个试样检测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另取双倍试样进行重复检验,
重复检验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晶粒尺寸检验结果,如三个试样中有一个试样的平均晶粒尺寸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产
品不合格;如三个试样中有两个试样的最大晶粒尺寸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同一产品上依据取样规
则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
合格。
5.4.4 密度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4.5 尺寸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4.6 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5.4.7 内部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件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
6.1.1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1.2
在每个产品包装箱上应注明"防潮"和"小心轻放"字样或标志,并标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及牌号;
c) 生产批号或产品批号;
d) 产品数量;
e) 产品净重;
f) 出厂日期。
6.2 包装、贮存、运输
6.2.1
将清洗干净的产品装入防潮袋中,外面用海绵进行包裹,装入硬质包装箱内,间隙用海绵等软物
填充。
6.2.2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防潮、防雨和无酸碱等腐蚀性气氛的环境中。
6.2.3
产品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机械碰撞、受潮及腐蚀物质的浸蚀。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GB/T 26056—2010
c) 牌号;
d) 批号或生产日期;
e) 重量或件数;
f) 本标准编号;
g)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检部门检印;
h) 检验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 号 ;
c) 尺寸;
d) 件数;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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