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 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 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 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二)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五)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 10 万人的个人信息;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 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重要数据处理活动,
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以下年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
(一)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负责人、用户权益事务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处理汽车数据的种类、规模、目的和必要性;
(三)汽车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措施,包括保存地点、期限等;
(四)向境内第三方提供汽车数据情况;
(五)汽车数据安全事件和处置情况;
(六)汽车数据相关的用户投诉和处理情况;
(七)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