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包括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明确地强调了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不但是股东合意达成的协议,更是公司的“内部法律”。
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除了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章程共同的必要事项外,有限公司的章程还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股份公司的章程还应当载明: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等。
有限公司的章程一般由全体股东签字订立,同时在公司章程上签章也是当事人具有股东资格的一个证明;而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就要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也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规定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不能修改公司章程,但是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章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章程具有的法律效力
1、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三、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
第一是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具体规则,公司应当遵守。
第二是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的共同约定,即使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也是以认可公司章程为前提的;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为这些公司负责人是被委托、推选、聘任来管理经营公司的,有义务遵守公司制定的规则,包括他们本人的行为和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都应当受公司章程的约束。